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0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10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清償借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1062號聲請人 蔡伊田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孫甬華 間請求清償借款上訴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801號、108年度台上字第68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六萬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魏大喨法官鍾任賜法官張競文法官陳靜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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