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10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保險金再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1042號聲請人 李彥緯
李輝煌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保險金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本院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59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上述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其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08年度台聲字第847號裁定駁回,該裁定業於民國108年7月31日寄存送達於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林邊分駐所,有送達證書足憑,於同年0月00日生效。茲已逾相當期間,迄未據補正,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再審之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鍾任賜法官陳靜芬法官張競文法官魏大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