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10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1048號聲請人 陳偉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英全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撤銷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事件(本院108年度台抗字第33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大洋
法官陳玉完法官陳毓秀法官林恩山法官李文賢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