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5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5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民國94年2月12日於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書記官林秀敏┌───────────────────────────────────────────────────────┐│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5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甲○○│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93年6月14日│81,672元│DS0000000│││││限公司民雄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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