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452號原告 錢大渭 原告與被告 馬英九 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3,560,028,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66,718,1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書記官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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