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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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119號112年度聲字第1130號聲請人即被告 姚國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並經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本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三、㈡第7列記載之「6萬元」應更正為「7萬元」。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此觀增訂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理由欄三、㈡第7列記載「6萬元」部分,經與本裁定主文欄及理由欄三、㈡第5列所示金額均為7萬元相互對照後,即知「6萬元」之記載為「7萬元」之誤寫,屬顯然錯誤,且因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茲參照前開說明,由本院依職權將之更正為「7萬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增訂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正忠
法官林琬軒法官李東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盈均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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