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2號聲請人 翁玉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3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
民事庭法官鍾孟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
書記官呂日治┌───────────────────────────────────────┐│附表:102年度除字第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翁玉芳│台北土地銀行│101年9月15日│20,000元│BUB0000000││││澎湖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