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59號上訴人即被告京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天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曾秀華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0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22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0,5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翁熒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6日
書記官方柔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