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20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02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建輝
籍設高雄市○○區○○路00巷0號0○○○○○○○)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8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建輝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各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建輝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1條第6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對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採限制加重原則,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規範秩序下比例原則等裁量權內部界限支配,以兼顧刑罰衡平原則。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及臺灣臺南地方
法院(下稱臺南地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並於如附表所載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且皆在如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前所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表所列各該刑事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認其聲請為正當,亦符合刑法第50條之規定,爰依刑法第51條第6款、第53條規定,在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且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6款但書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內(即120日以下),考量適用法規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內部性界限,同時衡酌受刑人各次犯罪時間、侵害法益、犯罪型態等整體非難評價,以及刑罰目的、相關刑事政策所採取之限制加重原則等因素,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㈡復按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
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然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判處之拘役日數合計已超過法定上限120日,是本院裁定受刑人僅應執行拘役之法定上限120日,應已無必要再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一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
書記官王萌莉附表:
編號案由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竊盜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2年7月2日臺南地院112年度簡字第3126號112年10月24日臺南地院112年度簡字第3126號112年12月2日⑴編號1已於113年3月1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執行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9641號)。⑵編號2至5曾經本院以113年度簡字第1185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65日(執行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6182號)。⑶編號6至8曾經臺南地院以113年度簡字第1568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70日(執行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5989號)。2竊盜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2年11月11日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185號113年5月22日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185號113年7月17日3竊盜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2年11月4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4竊盜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2年11月3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5竊盜拘役2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2年11月6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6竊盜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2年7月26日臺南地院113年度簡字第1568號113年5月29日臺南地院113年度簡字第1568號113年7月16日(聲請書誤載為113年5月29日)7竊盜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2年7月2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8竊盜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2年9月9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9竊盜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2年11月15日(聲請書誤載為113年11月15日)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476號113年7月22日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476號113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