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13號上訴人即原告銘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炳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因104年度建字第13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51,1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84,0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工程法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書記官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