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7年度岡簡字第52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博源
       陳永祺
被   告 丙○○○
      乙○○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銀柱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岡簡字第52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7年10月24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
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柯盛益
  書記官 楊明月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捌仟玖佰陸拾伍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拾肆萬肆仟肆佰零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帳務資料、消費繳款資料、申
請書、契約條款等影本各乙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
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
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楊明月
法官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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