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簡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附民字第61號原告 游瑞豐 被告 游登復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4年度簡字第177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田德煙
法官魏志修法官蘇雅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書記官吳芳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