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0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073號上訴人 錢逸仙 (即 錢祖年 之承受訴訟人)
錢李桂芳 (即錢祖年之承受訴訟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李炯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柏毅 間因本院民國101年度訴字第107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91,3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9日
書記官金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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