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12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陵群國際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5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張柏欣 」記載,應更正為「乙○○」。
理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本院上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美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6月10日
書記官黃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