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13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131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賀翔
許宏榮涂羿翔李大名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67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賀翔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臺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三星牌行動電話壹支及帳冊壹本,均沒收。
許宏榮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涂羿翔、李大名均犯賭博罪,均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李賀翔與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宣仔」、「凱仔」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之犯意聯絡,由「宣仔」、「凱仔」架設「維京運動網」簽賭網站(網址為http://ag.vg8899.net),於民國100年3月間某日起開放權限並提供帳號et5327號、密碼12369號予李賀翔,使李賀翔得經由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輸入上開帳號、密碼登入上開簽賭網站,經營管理於該簽賭網站進行之網路簽賭後,李賀翔即自101年3月26日起至101年5月15日止,招攬許宏榮、 徐羿翔 、李大名及其他不特定之成年人為賭客,提供帳號、密碼予前揭賭客用以登入上開簽賭網站參與賭博。其賭博方式係以美國、臺灣、日本、韓國職業棒球及美國職業籃球為賭博標的,由賭客在比賽開始前輸入帳號、密碼登入上開簽賭網站,下注比賽之勝負結果,如下注與比賽之勝負結果相符,可依下注賭資獲取依上開簽賭網站公布賠率計算之彩金,如未簽中,則賭資全歸莊家所有。李賀翔並負責每週發給賭客彩金及向賭客結帳收款之工作。賭客每下注達新臺幣(下同)1萬元賭資,李賀翔可獲得50元至160元不等之抽頭金,以此方式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並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
(二)許宏榮、涂羿翔及李大名分別於101年3、4月間某日自李賀翔處取得上開簽賭網站如附表所示之帳號、密碼,成為該簽賭網站之會員後,即分別基於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之犯意,於附表「簽賭時間」欄所示之時間,在如附表「上網地點」欄所示之地點,接續藉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輸入如附表所示之帳號、密碼登入上開可供公眾瀏覽之簽賭網站,以上開方式下注簽賭(其簽賭之次數如附表所示)。
嗣許宏榮於警方尚無確切之根據合理懷疑其有上開簽賭行為前,主動向警方自首而受裁判。又經警方循線查得李賀翔經營上開簽賭網站之行為,並於101年5月15日徵得李賀翔之同意,至其位於臺南市○○區○○街○○○巷○○號4樓之租屋處執行搜索,扣得李賀翔所有供其紀錄賭客下注輸贏狀況以供結算彩金及賭資之帳本1本及用以連接網際網路登入上開簽賭網站經營網路簽賭之三星牌行動電話1支,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訊據被告李賀翔、許宏榮、涂羿翔及李大名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32至33頁、偵字卷第25頁、警卷第
1至21頁),且被告4人所供述之情節互核大致相符,並有上開簽賭網站畫面(包含首頁、登入管理頁面之會員資料、會員下注金額與未結算金額、會員基本資料設定及各球類賭法設定)之列印資料(見警卷第30至36頁)、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見警卷第25至28頁)及搜索照片11張在卷可稽(見警卷第44至49頁),此外復有被告李賀翔所有供其紀錄賭客下注之帳本1本(影本如警卷第37至43頁)及用以連接網際網路登錄上開簽賭網站經營網路簽賭之三星牌行動電話1支扣案可以佐證,足認被告4人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4人上開犯行,均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
(一)按網際網路係可供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共資訊傳輸園地,雖其為虛擬空間,但仍須電腦主機等物理上之場所、設備方能達其傳輸之功能,在性質上非純屬思想之概念空間,亦非物理上絕對不存在之事物,故利用網路網際賭博財物,所為已符合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之犯罪構成要件;次按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本不以其場所為公眾得出入者為要件,而所謂之「賭博場所」,只要有一定之所在可供人賭博財物即可,非謂須有可供人前往之一定空間場地始足為之。且以現今科技之精進,電話、傳真、網路均可為傳達賭博訊息之工具,例如主觀上有營利意圖而提供網址供人賭博財物者,亦屬提供賭博場所之一種,而以傳真或電話之方式簽注號碼賭博財物,與親自到場簽注賭博財物,僅係行為方式之差異而已,並不影響其為犯罪行為之認定(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65號、94年度台非字第108號、93年度台非字第214號判決參照);又所稱「聚眾賭博」,係指聚集不特定人參與賭博之行為,且縱未於現實上同時糾集多數人於同一處所,而係聚集眾人之財物進行賭博者,例如經營賭博網站,以網路方式供人簽賭之行為,亦屬之。是被告李賀翔與「宣仔」、「凱仔」經營上開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簽賭網站,聚集不特定人賭博財物,已符合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等犯罪構成要件。故核被告李賀翔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同法第268條前段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圖利聚眾賭博罪。另被告許宏榮、涂羿翔及李大名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被告李賀翔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宣仔」、「凱仔」之成年男子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二)次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4686號判決參照)。本件被告李賀翔自101年3月26日起至101年5月15日為警查獲時止,經營上開公眾得透過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任意出入之簽賭網站,供不特定賭客上網賭博財物,並聚集賭客之錢財,以職業棒球、籃球競賽輸贏之偶然機率決定錢財之勝負,藉此牟利之行為,本質上乃具有反覆、延續之特質,依社會通念,即應屬前揭學理上所稱具有營業性之重複特質之「集合犯」。又被告李賀翔以一行為觸犯所犯上開3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又被告許宏榮、涂羿翔及李大名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分別透過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登入上開簽賭網站賭博之行為,其賭博平臺相同,且均基於賭博之目的而為,時間接近,顯然均係基單一犯意接續所為,均屬接續犯,均僅論以一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許宏榮、涂羿翔及李大名多次於上開簽賭網站簽賭之行為,應以集合犯論以一罪,尚有未洽,附此敘明。被告許宏榮於警方尚無確切之根據合理懷疑其涉有上開犯行前,主動向警方自首而受裁判,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李賀翔提供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影響社會善良風俗,且助長賭風,被告許宏榮、涂羿翔及李大名於公眾得出入之簽賭網站賭博財物,足以敗壞社會風氣,對公眾形成負面示範,造成不良影響,殊為不該,惟被告4人犯後均已坦承犯行,可見其悔意,被告許宏榮並主動向警方自首本件犯行,犯後態度均屬良好,而被告李賀翔雖經營上開簽賭網站,然其僅係「宣仔」、「凱仔」之下線,對於本件犯罪之支配程度不高,並衡酌渠等之智識、素行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被告李賀翔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許宏榮、涂羿翔及李大名所處罰金刑則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4人除本件以外均未曾有刑事犯罪之前案紀錄,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4份在卷可稽,素行均屬良好,且被告4人案發時為高中在學學生,涉世未深,智慮淺薄,而渠4人目前均已高中畢業並具繼續升學,已回歸人生正軌,並表示不會再接觸簽賭或從事其他不法行為,本院認被告4人經此偵查、審判程序及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其各自所受之宣告刑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均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扣案帳本1本及三星牌行動電話1支,均為被告李賀翔所有供本件賭博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李賀翔供承不諱(見本院卷第32頁反面),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刑法第2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第55條、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婷婷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行為人│帳號│密碼│簽賭時間│上網地點│簽賭次數││號│││││││├─┼────┼───┼────┼─────────┼─────────┼────┤│1│許宏榮│mt7067│love5204│101年4月間某日起│臺南市新營區太北里│44次││││││至同年5月初某日止│太子宮39號││├─┼────┼───┼────┼─────────┼─────────┼────┤│2│涂羿翔│mt7074│821109│101年3、4月間某│臺南市官田區二鎮里│144次││││││日起至同年5月初某│工社西街3巷56號│││││││日止│││├─┼────┼───┼────┼─────────┼─────────┼────┤│3│李大名│mt7063│jeakill│101年3、4月間某│臺南市○○區○○路│99次││││││日起至同年4月底至│88號│││││││5月初之某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