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36號原告 高純德 即捷興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夆澤 即 銨鑫 工程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2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9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永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書記官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