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士哲 0000000000000000代理人 陳宣至 律師聲請人之管理人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陳美如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0000000000000000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本件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盛銀行)與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北富邦銀行)於民國112年4月1日合併,台北富邦銀行為存續公司,其已依法聲明承受本件原日盛銀行對債務人之債權,核無不合,先予說明。
二、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計有存款、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商美邦人壽)保單1張、澎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8分之1(下稱澎湖土地),於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無保單解約金可領取,有債務人陳報狀、不動產登記謄本、上開公司之書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在卷可證;其中澎湖土地經選任管理人變賣,惟變賣3次後之底價已不足清償優先債權,已無變價實益而停止變賣程序。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存款及三商美邦人壽保單,而其名下金融機構存款共計新臺幣(下同)423元、三商美邦人壽保單解約金26,839元,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因分配後無剩餘,故劣後債權人無法受分配)。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蔣開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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