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27號上訴人即原告神捷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芬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神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5萬78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萬49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