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5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5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52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孫郁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1年度執聲字第2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孫郁昇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所處如附件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孫郁昇因毀損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又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又第1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同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規定甚明。
三、經查,受刑人孫郁昇因犯如附件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件所示之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附卷可參。另經本院函詢受刑人請就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表示意見,而未獲回覆等情,有本院函、送達回證在卷可查。本院審酌受刑人如附件所示之犯行,分別為毀損及違反保護令罪,刑罰規範之目的為法益不同,然被告涉犯毀損罪之起因,亦是對於其配偶實施家庭暴力之一種方式,本院審酌上開各罪所反應出被告之人格、犯罪傾向,並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各行為彼此間時間、空間、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情狀為綜合判斷,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怡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書記官謝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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