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4年度重小字第138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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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己○○
丁○○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4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丁○○、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壹佰參拾肆
元,及被告丁○○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三十日起,被告戊○
○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元由被告丁○○、戊○○連帶負擔
。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華 民 國 94 年11月29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陳建新
中華 民 國 94 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