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小調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大聖國家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坤杉
訴訟代理人  蔡淑美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北市○○區○○○路○○○號7樓,有戶籍
謄本一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
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
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蔡蘭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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