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小調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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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小調字第596號
聲 請 人 超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文裕
相 對 人 甲○○ 應受送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8月12日所為
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之記載
,應更正為「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94年8月12日所為94年度桃小調字第596號裁定之
原本及正本,就裁判意旨與卷宗資料從形式上相核,有如主
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蘇昌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邱飛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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