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桃簡字第1213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94年11月29日上午09時37分在本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月雯
書記官 李玉華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捌萬玖仟零參拾捌元,及自民國
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
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起,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
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貸款契約及放款帳卡明細
列印處理表各1份為證,本院依職權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
主張之事實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書記官李玉華
法官陳月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李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