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簡字第55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554號
聲 請 人  廖珮淋
原   告  廖嘉雄
被   告  鄭月惠
上聲請人因原告向被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選任為
原告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廖珮淋於廖嘉雄對住在桃園縣桃園市○○路○○○號之鄭月惠
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時,為原告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之父即原告廖嘉雄因老年期失智併憂
鬱,為無訴訟能力人,因侵權行為,有對被告鄭月惠提起訴
訟之必要,但原告無法定代理人,聲請人廖珮淋為原告之女
兒,如不為原告選任特別代理人,恐致久延而受損等情,依
其所提出之行政院衛生署桃園療養院病歷摘要、診斷證明書
影本各一件,並有本院依職權調取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
件附卷可稽,可認為屬實。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書記官李璁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