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279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27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79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管制條例等罪,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16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曾淑華法官汪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寶鈴中華民國98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