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救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救字第73號
聲 請 人  林鳳儒
相 對 人  李綵潔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
本院108年度中小字第4836號,原案號108年度中補字第2549
號),聲請人以其係救助流浪動物且未以救助動物得利,目
前經濟能力有限,僅足以自足,實無資力再支出訴費用,又
本件與相對人之訴訟,倘獲勝訴所求償之金額仍需依照協書
規定全數捐助流浪動物使用,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於訴訟繫屬前聲請者
,並應 陳明 關於本案訴訟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無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得用可
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但依證據之性質不能即
時調查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1項、第2項及
第284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
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聲請訴訟救助者,其於聲請訴訟救助
時,即應積極釋明如何缺乏經濟信用而無法支出訴訟費用,
或此項支出將導致該聲請人或家屬生活發生困難(最高法院
43年臺抗字第152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惟本件聲
請人聲請訴訟救助,聲請人除未能釋明其有「窘於生活,且
缺乏經濟信用」而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外,復未陳明如支付
訴訟費用該聲請人或家屬生活將發生何困難之情形,是依前
揭法條規定及判例要旨,本件聲請難謂有據,依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書記官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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