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五六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即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前因公共危險案件施以監護處分,聲請監護處分以保護管束代之,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停止監護,所餘監護期間以付保護管束代之。
理由
一、本件受處分人甲○○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以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二四五號判決無罪,施以監護二年確定,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送行政院衛生署八里療養院執行監護處分,茲八里療養院以受處分人症狀穩定,不須住院治療,有該院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八療一般字第四四七一號函附卷可稽,監護二年,爰依刑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聲請裁定以保護管束代之等語。
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依刑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周明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幸潔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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