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53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5年訴字第53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0539號原告甲○○上列原告因偽造文書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核其訴狀未表明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未能顯示原告係因何種公法上之爭議請求救濟,經本院審判長95年10月2日以95年度訴字第539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下同)95年10月5日送達原告本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雖於同年月12日具狀補正,惟仍未依本院上開裁定所命補正事項為補正,揆諸首揭規定,其起訴程式即屬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20日
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沈應南
法官許武峰法官許金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並應預繳送達用雙掛號郵票390元(34元及5元郵票各10份)。
中華民國95年11月20日
書記官許騰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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