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81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家禾 (原名 林岩潮 )、 呂姿慧 間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9,0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
家事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
書記官李漢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