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8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8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80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 廖正雄 債務人 廖平 陽債務人 黃葱
一、債務人 黃蔥廖平陽 、廖正雄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壹仟伍佰貳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廖正雄前就讀德霖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廖平陽、黃葱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4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59,453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48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廖正雄自99年11月27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81,529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八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廖平陽、黃葱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3806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黃蔥、廖平│自民國099年1│至民國100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81529│陽、廖正雄│0月27日起│2月08日止│六一│││元│├──────┼──────┼───────┤││││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2月09日起││六六│└──┴───┴─────┴──────┴──────┴───────┘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黃蔥、廖平│自民國099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逾期在六個│││81529│陽、廖正雄│1月28日起││月以內者依上開│││元││││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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