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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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53號再審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台南市北區儷園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民國97年度再易字第5號第一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再審裁判費,查本件再審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8,552元,應徵收再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據民事訴訟法505條、第444條第1項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書記官程欣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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