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8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80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於台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邱銘峰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九日執行羈押在案。茲因被告業於九十七年七月十一日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另案九十七年度執丁字第三○九三號執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有期徒刑一年四月,有上開執行指揮書影本一件在卷可稽,故原羈押原因於前開執行之日業已消滅,已無羈押之必要,依照上開法條之規定,被告之羈押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逸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純瑜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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