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612號原告乙○○
號被告甲○○
之1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7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陸萬柒仟貳佰陸拾壹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玖仟伍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查原告主張被告於96年5月至同年8月份向其訂購貨品(尚亞熱線反射平板等),共計新台幣(下同)667,261元,尚未給付,其中被告所簽發據以支付貨款之支票14萬元、181,800元共2紙,經提示亦遭退票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出貨單、支票等件為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復未提出準備書狀以供本院斟酌,綜上調查證據結果,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本於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訴訟費用為裁判費新臺幣7,270元及公示送達登報費用2,250元,合計9,520元。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書記官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