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3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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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易字第30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榮兆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聲請檢閱卷宗及證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被告新制有權閱卷請付錄音光碟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第1項)」、「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但筆錄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第2項)」揆諸上開規定,審判中僅辯護人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被告並無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之權利,是被告請求檢閱本件偵查卷、及請求交付本件系爭103年6月29日申告過程之錄影光碟證物,即屬無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法官劉麗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欣穎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