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251號

原告 何佩慈

被告 李政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提出領取強制險理賠數額之資料,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蘇正賢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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