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0年度營簡字第61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判決

110年度營簡字第613號

原告 阿薩 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訴訟代理人 蘇慧玟

被告 李嘉仁

李翁 含笑

李育

李育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所謂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係指依原告於訴狀內記載之事實觀之,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者而言。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為被代位人 李旻蓁 之債權人,李旻蓁與被告繼承被繼承人 李榮彬 之遺產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下稱系爭建物),雖由歷次房屋稅籍異動紀錄表未登記李旻蓁為納稅義務人,然僅得證明李旻蓁未取得系爭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系爭建物之所有權仍歸屬於李旻蓁及被告公同共有,爰起訴請求代位分割遺產。

三、我國實務承認未保存登記之建物實際出資興建房屋者,原始取得所有權,然因此建物所有權無法登記、以法律行為移轉他人,實務為解決此問題,乃創設未保存登記建物有「事實上之處分權」。當原始起造人死亡後,其繼承人基於繼承之事實行為,得繼承該未保存登記建物之「所有權」,但因無從辦理繼承登記,而不得就「未保存登記建物」為分割之處分權行為(民法第759條),然未保存登記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屬民法第831條規定之「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由數人共有或公同共有」情形,得成為法院裁判分割之客體。查原告上開主張是要分割被繼承人李榮彬所遺留之系爭建物之「所有權」,依上開說明,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自應予駁回。此外,針對李榮彬之遺產,李旻蓁與被告於107年2月21日協議分割,有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新營分局111年1月28日南市財營字第1112601019號函即附件房屋繼承移轉申請書、分割繼承協議書在卷可參,是李榮彬之遺產其繼承人早已協議分割完畢,原告自無從代位李旻蓁行使分割遺產之權利,此部分主張,在法律上亦顯無理由,亦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顯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2項第2款、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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