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更字第6號上訴人倪健被上訴人 廖珮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民國100年度訴更字第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判決結果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不服金錢賠償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另不服刊登道歉啟事部分屬非財產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以上合計6,00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明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
書記官崔青菁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