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更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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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更字第6號上訴人倪健被上訴人 廖珮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民國100年度訴更字第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判決結果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不服金錢賠償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另不服刊登道歉啟事部分屬非財產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以上合計6,00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明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
書記官崔青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