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6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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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768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債務人 熊伯陽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萬柒仟伍佰伍拾肆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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