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宜補字第13號
原告 袁智麗
訴訟代理人 江沛其 律師
上列原告袁智麗與被告 李嬌娥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宜蘭簡易庭法官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書記官謝佩欣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宜補字第13號
原告 袁智麗
訴訟代理人 江沛其 律師
上列原告袁智麗與被告 李嬌娥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宜蘭簡易庭法官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書記官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