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財管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財管字第131號聲請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代理人 許俊傑 上列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杜昭慶 向本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王志聰 地政士為被繼承人杜昭慶(男,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民國一百年六月九日死亡,死亡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鄰○○路○○○巷○○號之三)之遺產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杜昭慶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歸屬國庫,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第118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杜昭慶為聲請人之債務人,惟被繼承人於民國100年6月9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無法依同法第1177條選任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之權利無法行使,故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向法院聲請為被繼承人杜昭慶選任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被繼承人杜昭慶除戶謄本1件、本院100年9月1日南院 龍家秀 100年度司繼字第1618號准予備查通知函影本1件、繼承系統表1份附卷為憑。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0年度司繼字第1618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核閱綦詳,是聲請人之主張應足採信。又查被繼承人杜昭慶死亡後,其法定繼承人皆已依法拋棄繼承權經本院准予備查,且未準用民法第1177條之規定選定遺產管理人,而被繼承人杜昭慶為聲請人之債務人,故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杜昭慶之遺產管理人,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再查,關於選任王志聰地政士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部份,經聲請人提出願擔任遺產管理人同意書1件、臺南市地政士開業執照影本、參予遺產管理人職前講習課程結訓證書影本各1件為據,足見王志聰地政士確有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之意願。經本院審酌認王志聰地政士應具備不動產處理與遺產管理人相關職務之專業能力,且與被繼承人杜昭慶所遺遺產間無利害關係,若由其擔任本事件之遺產管理人,應足秉持其專業倫理擔當此具公益性質之職務,並順利達成管理保存及清算遺產之任務。執此,本院認為由王志聰地政士擔任被繼承人杜昭慶之遺產管理人,應屬妥適,爰裁定如主文。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可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
書記官方柔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