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附民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附民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184號原告 洪郁婷 被告 吳家豪
林志鵬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100年度上訴字第159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廖柏基法官唐光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安茹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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