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267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5年度重訴字第267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5,3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0,7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月4日
書記官王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