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04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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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0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0406號債權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肇事車輛駕駛人究為乙○○或為 游義東 ,若如事
實及理由所述駕駛人為游義東,請參考更正債務人為游義東並陳報其住居所地址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仍欲以乙○○為債務人,請陳報應由其負損害賠償責任之請求權基礎為何?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民事庭法官林望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