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8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8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84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九十五年度執聲沒字第二一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捌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八千元(聲請書誤載為一萬五千元),由被告自行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未到案執行,爰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於保釋後,屢經合法傳拘無著,顯已逃匿之事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書、保證金收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中檢惠執繩九五執四九五一字第一一一八二一號函、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投檢良正九五執助四○三字第二○七二八號函、送達證書、拘提報告書等附卷可稽,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戴博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淑英中華民國96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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