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30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30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309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乙○○丙○○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四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茲認有不宜以簡式審判為之之情形,爰裁定如下:
主文就被告甲○○、乙○○、丙○○被訴詐欺犯行之審判程序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部分撤銷。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甲○○、乙○○、丙○○被訴詐欺犯行之部分,查其被訴之詐欺犯罪時間、地點及被害人均有不明之情形,不宜逕以簡式審判程序為之,爰就上開被告之部分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更新審判之。
中華民國96年1月4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曾佩琦
法官周瑞芬法官陳如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賀傑中華民國96年1月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