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上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搶奪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5年4月3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搶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6款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5年1月3日執行羈押,至95年4月2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4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
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2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黃憲文法官曾逸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3月23日
書記官黃富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