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9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951號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代理人 呂懿書 債務人郭為中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拾玖萬肆仟玖佰陸拾元,及其中壹拾萬玖仟零貳拾柒元自民國101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97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書記官林依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