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15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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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1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房屋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1547號聲請人 劉嘉瑜 律師(即 徐文娜 之選任訴訟代理人)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徐文娜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38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林恩山法官吳光釗法官楊絮雲法官高金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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