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附字第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6年度台附字第20號上訴人 朱世全 被上訴人益暄行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6年度重附民上字第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附帶民事訴訟,係指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以請求回復其損害之程序,故提起是項訴訟須限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侵害個人私權致生損害者,始得為之,且須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原判決已敘明本件被上訴人益暄行及其負責人並未經檢察官向法院提起公訴,或由上訴人朱世全自行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管轄法院提起自訴,本件被上訴人及其負責人既無刑事案件繫屬於法院,上訴人即無從對之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認第一審以不合法駁回上訴人之訴,為無不合,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經核並無違誤。上訴意旨,任憑己意,泛詞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96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燦
法官李英勇法官何信慶法官朱瑞娟法官鄧振球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