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9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9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949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務人 吳瑞理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拾壹萬貳仟叁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103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3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3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與債權人訂有「消費性貸款契約」,向債權人借款30萬元,並約定分期攤還本息,惟債務人未依約清償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書記官林依潔

更多裁判書